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帮工关系就成了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要界定帮工关系,首先要弄清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从帮工关系的成立需要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合意来看,他们之间更符合合同关系的特征,而其他法律关系的成立均不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帮工关系的成立,可以是帮工人应被帮工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也可以是帮工人主动进行帮工活动,但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和承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即用行为表明。当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则不能构成帮工关系,故
《人损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印证了帮工关系的合同性质。
一般情况下,帮工关系具有无偿、单务、诺成性、不要式等特征,这使得它与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如雇佣关系、无偿委托关系、好意施惠行为得以区别开来。
1、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他们之间很相似,但区别也很明显。区别在于:(1)帮工关系是无偿的,雇佣关系是有偿的。帮工活动完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不需支付任何对价,虽然被帮工人可能需要提供饮食、住宿等招待,但两者并不构成对待给付,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2)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是完全平等的主体,而雇工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3)帮工关系具有临时、互助、一次性的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4)责任承担不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不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帮工人追偿;2、遭受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不同。雇员遭受第三人损害的,雇主有当然的赔偿义务,雇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而帮工人遭受第三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无赔偿义务。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才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帮工关系与无偿委托关系。帮工关系与无偿委托关系也很相似,都是合同关系,都具有无偿、单务、诺成性质,区别主要在于帮工人不负有约定义务,帮工人不履行帮工行为或不完全履行帮工行为时,被帮工人不能要求帮工人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无偿委托关系对受托人而言,则存在约定的义务。当受托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