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代驾引发赔偿纠纷之法律分析
许正平
【全文】
【案情】车主张三与好友李四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见朋友王五有空,于是,便邀请王五同去。三人均有驾照。在游玩途中,王五见张三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王五在驾车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五死亡、张三、李四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三的私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五负全部责任。王五的亲属要求张三赔偿未果,遂以其为张三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三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诉讼中,张三反诉王五的亲属,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失6万余元。
【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1、王五与张三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五的过错能否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3、张三的损失可否要求王五的亲属赔偿。
【分析】
一、王五与张三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处理帮工关系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损解释》)第
十三、
十四条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第
十四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由于
《人损解释》未对“帮工”内涵加以界定,使得人们在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时产生困难。细细探究,“帮工”一词并不是法律术语,乃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其含义也有多种,常见的包括为从事主要工作的人打下手者,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员,还包括提供无偿劳务的人。
《人损解释》中“帮工”关系特指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的社会关系。由于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自愿、无偿地提供劳务,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由获利者负担危险乃公平正义之要求,故
《人损解释》规定被帮工人应对帮工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