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立即修改“高空抛物连坐法”
梁剑兵
【摘要】最近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第
87条是一个“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恶法。那种认为这个规定“是连带不是连坐”的观点是为此恶法进行狡辩的、毫无任何法理依据的荒谬胡说!对此恶法应该立即修改,以修复相关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本质——在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的时候,理应由建筑物管理人或者公安机关承担损害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
87条;恶法;建筑物管理人
【全文】
建议人:民主建国会会员,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梁剑兵。
最近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第
87条竟然规定“凡是从建筑物中抛出东西致人损害的,全楼的人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没有扔,就集体连坐!”建议人认为,这条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封建专制时代“连坐法”的死灰复燃,我们要求全国人大尽快废除并修改这条错误的恶法。
在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人时,如果要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责的义务主体(政府、物业、无辜住户等)排个次序的话,不论怎么排也是应该考虑到将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排在无辜住户前面的——按照
民法通则第
126条确定的原则,在类推适用该条文时,如果找不到肇事人,也是应该由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而现在的“高空抛物连坐法”不去追究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责任,反倒要无辜的众多住户承担冤屈横祸。好比警察抓不住贼,就让旁边的过路人承担失主的损失一样——请问:这样的恶法都能制定的出来,我们这个法治社会中还有天理和法理吗?!
有人说:这是连带,不是连坐。其实这完全是为恶法狡辩的荒谬胡说,毫无任何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