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折射三大法治缺陷
张千帆
【全文】
最近,重庆“打黑”牵出的“律师造假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案件本身的争议,而且折射出中国法治令人担忧的前景。相比之下,李庄本人是否有罪已是次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审判的质量、政府“打黑”的方式还是部分网民的表现,事件的全过程让人几乎感觉不出这一切都发生在司法改革进行了十年之久的今天。八股式的判决、律师队伍的现状、法律意识薄弱的网络言论……所有这些都折射出中国法治的尴尬和局限。
首先,李庄案的庭审过程给人的直观印象是又一起结果预定的“政治审判”。单从这场长达16小时、一直持续到深夜的马拉松审判便不难看出,突击式庭审只是为了以尽可能体面的方式完成一个既定目标。但是既然如此,又有何必要走过场?且不说警方取证过程中出现的多种问题(譬如被告“没有专案组批准不允许聘请律师”),庭审本身就明显违背了某些法治基本原则,尤其是控辩双方平等接触证据和证人并当场提出质疑的权利。无论是关键证人龚刚模本人还是侦办龚案的警察都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为控方作证的八位证人竟全部没有到庭。如此,则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警察是否因李庄发现其违法行为而反咬一口等基本事实都无从弄清,又如何为李庄定罪?公诉方只是摘要宣读了指控证据,法院和辩护方如何判断其是否失实或断章取义?审判长表示证据量太大,出于举证需要仅提供主要证据,辩护人可以在庭审后核查全部证据,但问题是庭审结束便要宣判,而被告却没有机会挑战控方证据,其中或有对其不利的伪证成为定罪的事实根据,等到那个时候辩护人再核查证据有何意义?庭审的主要目的即在于让事实在控辩双方的拉锯中得到验证,而在控方提出的基本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质证的前提下,法院又如何保证这不是一起冤假错案?
中国司法判决本来便存在分析过于简单、说理严重不足的问题,判决书90%以上都在罗列事实,最后加上结论性地加上法条,就是判决了。这说明事实认定对于中国司法判决尤其重要,因为它几乎是判决的全部。李庄案共十页的一审判决更是十页的事实罗列,最后来一句“根据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判了两年六个月的刑期。但是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都没有经过适当质证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判断指控的真实性和行为的“危害程度”?判决书到最后也没有说明李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究竟体现在哪里,两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又是从何而来呢?事实认定的不透明和说理的不存在造成极大的司法任意性,进一步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并为政治权力干预司法过程大开方便之门。这些司法痼疾几十年来根深蒂固,并没有因为近十年的司法改革而有所触动,李庄案判决只是将它们以极其显眼的方式再次暴露在全国人民眼皮低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