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不是要出庭?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个问题很容易想明白。
第一,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作证成为认定案件证人证言效力的必然条件,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高于民事案件,而不能低于民事案件。
第二,如果证人不出庭,证言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如何全面的质证?法院又如何调查案件事实(当然现实中法院对公安部门的证言都是信任的,调查都是针对所提供的证据)?
第三,按照刑事诉讼制度,公检法是有分工的,相互之间是有监督的,如果公安部门违法取证,甚至做伪证,证人不出庭,法院又如何获取案件真相,又如何实行监督?
试想一下,如果证人的身份有问题,或者证言内容有问题,但是却不出庭,法院如何核实证人的身份,如何知道证言是在什么状态下形成的,是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有没有受到不正常的干扰(比如刑讯逼供、贿买证人)。
作为一个律师我很困惑,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还在争论。
作为一个公民,我感到有些恐怖(已经不是恐惧了)。
我想到了一个前苏联的政治笑话:
前苏联的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乘客问他旁边的人:
“你是克格勃吗?”“不是。”
“那你的亲戚中有克格勃吗?”“没有。”
“哦。那你的朋友中有克格勃吗?”“没有。你为什么要问这些?”
“那好,请把你的脚抬一下,你踩着我的脚了。”
我们应该相信公安部门及公安人员,因为他们是人民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要抓的是那些犯罪分子。
可我还是感到恐怖,因为李庄既然能混迹律师界,那么李庄之流也能“混迹”公安界,如果哪天我万一遇到了这些“混迹者”,万一惹到他们,他们想搞我,那不是很容易?只要几份证言就能我把送上审判台,送进监狱。
甚至是杀人罪。因为在证言之外,只要在加上死者和凶器的照片、验尸报告就可以了,这些对于公安人员而言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反正证人、鉴定人也不需要出庭,而死者就更不需要出庭了。
因此,我决定,遇到公安人员一定保持一个安全距离(至少50米以上),更不能有向他们表示不敬的动作,比如眨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