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完善的若干方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刑法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1、继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明确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益定位,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及司法活动。特别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类型多样,如何详尽而精要地规制,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认真探讨。
2、完善现有的或增加专门个人信息保护罪名;例如,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制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犯罪主体应扩大, 不局限在特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息来源也限定为因工作便利而获得个人信息,范围狭小,等等;再如,将经个人信息主体提出异议后,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拒绝更正错误、虚假个人信息;篡改、损毁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骚扰行为,等等,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3、完善并增加专门罪名规制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如前文分析,个人金融信息有其特性,且在市民社会经济往来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必要增设专门罪名规制。例如非法设立征信机构罪。
4、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建设。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社会正义是由宪法、民法、行政法等诸多部门法构成的法秩序所共同维护的。只有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宪法、民法、行政法中的性质、地位明确,才能给刑法规制予以指引和参照,方为治本之策。同时,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也要把内部制度的完善、严格遵守放到重要位置,并时刻警醒自身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
【注释】李朝晖.个人金融信息共享与隐私权的保护.特区实践与理论,2008,(3):88.
吴寒青.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2):104
【日】小林麻理著,夏平等译.IT 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169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95、139
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1):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