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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初探

  

  三、现行刑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分析及完善


  

  (一)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类型


  

  根据上文分析,笔者在此将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类型归纳为以下十条:一是不当泄漏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二是不当查阅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三是不当采集、处理、篡改、毁损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四是不当使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五是拒绝更正虚假、错误的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六是不当提供、散播虚假、错误的个人金融信息行为; 七是个人金融信息骚扰行为;八是盗窃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九是非法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行为;十是不当提供、拒绝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行为。


  

  (二)现有刑法罪名规制


  

  对刑法条文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类罪名予以规制:


  

  1、可以适用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普通罪名:破坏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等等。


  

  2、可以适用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金融犯罪罪名:泄漏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等。


  

  3、适用侵犯个人信息或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专门罪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的第二款规制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中增加的第二款规制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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