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行刑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分析及完善
(一)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类型
根据上文分析,笔者在此将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类型归纳为以下十条:一是不当泄漏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二是不当查阅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三是不当采集、处理、篡改、毁损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四是不当使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五是拒绝更正虚假、错误的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六是不当提供、散播虚假、错误的个人金融信息行为; 七是个人金融信息骚扰行为;八是盗窃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九是非法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行为;十是不当提供、拒绝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行为。
(二)现有刑法罪名规制
对刑法条文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类罪名予以规制:
1、可以适用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普通罪名:破坏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等等。
2、可以适用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金融犯罪罪名:泄漏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等。
3、适用侵犯个人信息或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专门罪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的第二款规制的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增加的第二款规制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