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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已有上述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解决域名纠纷的需要而言仍显得不够完善,并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网络域名纠纷的需要。《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是由CNNIC制定、发布的,则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我国对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一)明确域名权,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

  
  首先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权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域名也没有形成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权利。目前域名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权利,在学界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反对域名是一种权利。观点认为网络仅仅是企业商业运作的一种新型手段,进而推论出域名不过是一种权利的载体,并不需要重新创制一种新的“域名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 1998年12月23日提出的网络域名处理的其中报告,就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的法律问题给出了初步的意见,其无意将域名创设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而希望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能够使用到互联网中;认为应当着重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给与其排除他人将自己的著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权利。而WIPO在2000 年4 月30 日正式通过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综合报告同样表明WIPO 无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无意给予存在于网络空间上的知识产权以更高层次的保护。美国国会1999 年11 月通过的《知识产权与电信综合改革法》是直接涉及网络域名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也没有规定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仅是将域名规定为“可被争议”的对象,“只有当争议行为具有恶意、且给域名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域名持有人才可以依据损害赔偿法请求赔偿。”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网络这一虚拟的世界不应当仅仅是企业商业运作的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群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正在——同时也必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更为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仅是企业的电子商业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它更包含了文化、艺术、科学等多个领域的巨大影响和改变。可见,并不是企业的商业行为产生了网络经济,而恰恰相反是网络的综合性与社会性必然的催生了网络经济的蓬勃,从而使域名具有了更大的价值。域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从宏观的角度看,于明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它应当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同样也是互联网发展的大势所趋。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让域名摆脱了单纯的技术功能,某些域名在实践中的商业价值和法律价值也已经得到了实现。域名唯一性和显著性的特点使其成为了域名所有者网络人格的标志和唯一指示器,并进而能够带来利益。可见,域名同样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能力的无形财产。因此,民事法律体系应当认定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使域名拥有进一步对抗商标、姓名的独立权利。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域名能够对抗商标权利人超越商标法不正当的权利主张。但是,域名权的内容在程度和范围上不同与商标权的禁用权,域名权“主要并非是从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的角度来认识,而应从域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判断体系这一角度来认识。”域名应与商标、商号和姓名、名称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地位。只要是合法注册的域名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他人不得撤销、改变该注册域名,域名上的无形资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为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知名域名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利益,法律应规定知名域名享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这些排他性民事权利应包括:阻止他人在别的种类域名上注册与之相同的核心域名;阻止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的种类域名前注册容易造成混淆的核心域名;阻止他人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将该核心域名作为商标、商号等商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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