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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域名是使用者在网络空间的绝对地址。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概念性”空间中,人们需要相互联络、获得信息,必须有使他人找到自己、同时自己能够找到他人的“地址”。自从因特网建立起来之后,接入网络的每一台主机都获得了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地址编码;而域名就是对应于该唯一地址编码的外部编码,因而也是唯一的、绝对的。只要通过一台不论以何种方式接入网络的终端设备正确地输入了一个域名,即可唯一地找到该域名所标识的网页所有者。

  
  同时,域名很大程度上是所有者在网络空间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网络将成为交流的重要渠道,域名的唯一性使其得以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进而成为其所代表的人或组织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在因特网上,每一个域名都代表一个特定的人或组织;久而久之,其自然就变成了特定人格形象的标识符。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一个特定的人格形象,从而作出是否进入其网页的决定。

  
  域名是网络用户认知网页所有人及其业务的唯一指示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网络正全方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网络用户也已经成为现在社会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而网页所有者若想吸引用户并为之所接受,在与用户的交流中获得经济利益,就必须向他们提供一种容易识别、便于记忆的指示器。域名正是这种指示器(当然,随着网络搜索引擎的引入和技术的逐步成熟,域名在网络资源定位方面发挥的作用已经被大大削弱了)。

  
  由此可见,域名作为网页所有者的唯一标识,其唯一性的特点使得域名成为了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的稀缺资源,对现代企业而言,域名早已成为了网络战场上的兵家必争之地;而在一定程度上,其显著性也让域名成为了网页所有者的“名片”和网络品牌,——域名的特性让域名具备了极大的商业价值(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商业价值也可以是潜在的)这恐怕也是域名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的客观经济原因。

  
  三、域名侵权的表现形式及我国域名保护现状分析

  
  围绕域名和其所能带来的巨大利益,现在企业对域名的激烈争夺战早已打响。域名侵权纠纷的形式主要有三类,即域名之间的模仿纠纷、将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纠纷以及域名与普通商标或企业的纠纷。以下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逐一对这四类情形进行分析:

  
  (一)域名与域名之间的模仿行为纠纷

  
  域名作为网页的网上标识,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让网络用户能够在因特网上精确的找到他所希望浏览的网页。而对计算机而言,只要有一个字母不同或者增减一个符号,就足以区分两个不同的域名。与商标注册不同,域名注册仅仅审查是否已有相同的域名存在,而不会同商标一样有无相似的商标注册在先。相似的域名并不会引起计算机的误认,而对于人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相似的域名可能使用户误认为两个网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从而使得那些注册与知名网站相似域名的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给知名网站的注册者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类域名模仿的行为主要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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