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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被抚养子女可向夫或妻一方主张抚养费

  
  二、被抚养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独立诉权和独立财产权

  
  本案的案由为抚养费纠纷,本案的原告系女儿刘某某,而非妻子高某,女儿刘某某和妻子高某均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高某只是作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出庭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也只能用于女儿刘某某的日常生活开支,而非妻子高某的财产,法院判决后,妻子高某只是作为女儿刘某某的监护人来代为管理刘某某的个人财产,且处分该个人财产时也必须处于为刘某某个人利益的目的,被告答辩认为系妻子高某在向其索要抚养费,实际上错误地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同于监护人的财产,否认了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权,是不正确的。

  
  三、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制度已失去基础,一方不应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夫或妻任何一方均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决定权。但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实际上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各自支配,另一方已丧失了支配权和平等处理权,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并未用于抚养子女等家庭支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基础。尽管从法律上来说,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但在分居期间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均分分居期间一方取得财产的权利,名存实亡,不可能实现。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个人支配,且也不再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失去意义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原本的意义,来主张夫或妻一方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视为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实际上,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完全已由个人支配,并未共同用于抚养子女的家庭支出。此时,若不判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给付抚养费,实际上是将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完全转嫁给了一方,这对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

  
  四、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或将确认分居期间子女向夫妻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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