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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被抚养子女可向夫或妻一方主张抚养费

夫妻分居期间被抚养子女可向夫或妻一方主张抚养费


麻增伟


【全文】
  
  案例:

  
  刘某与妻子高某,于2000年8月2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刘某某,因刘某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刘某某出生后,刘某及其父亲经常无故因琐事与高某发生纠纷。2007年6月1日,高某无奈之下,只好带着女儿刘某某,回娘家居住,自高某及女儿离开刘某及其父母处后,女儿的抚养费都由高某一人承担,刘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09年6月,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刘某某的名义,将刘某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50000元。

  
  庭审分歧:

  
  原告认为: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该义务不受夫妻关系是否存续或是否共同居住的影响,刘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被告认为:被告与高某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无法律依据,且无法执行,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2009年9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9西民初字第9309号),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已实际发生抚养费23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笔者认为,北京市西城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而受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在父母发生离婚纠纷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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