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民事诉讼作为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具体来说包括:第一,出于对诉讼成本以及民事诉讼公正裁判结果的预测,当事人才会根据需要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从这个角度而言,民事诉讼制度赋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更大的活力。[17]第二,民事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相应法律效力的实现。民事诉讼的这种保障作用是多方面的,如诉讼外纠纷解决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对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的审查、承认和执行。
然而,与人民调解的大量使用及其受理范围的扩大趋势相比,诉讼的缺陷却日益凸现,诉讼中心地位的作用并未得到发挥,人们不得不采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回避诉讼,因为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仅面临着可能的司法腐败、烦琐的程序、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难以避免的执行难等。对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以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我们认为,在巩固诉讼“最后一道防线”地位的同时,发展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首先应当在理念上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正确认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及其相对优势。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规范已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以保证纠纷的真正解决而非简单地平息纠纷。其次,应当大力发展新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如律师参与非诉调解、行业纠纷解决机构等。最后,实现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和维持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才得以顺利运行。对此,有必要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证据形成、证据效力、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确定等方面有所突破,充分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
【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杨荣新.论民事程序法.中国法学。 1985(1).101-115
小岛武司教授将各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分类:以德国为代表的裁判中心主义国家;以日本为代表的裁判与ADR并行的协动主义国家;介于两者之间过渡型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参见陈刚主编:《自律性社会与争议的综合体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参见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参见陈刚主编:《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陈刚.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田中成明:《诉讼制度与纠纷解决》。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28页。
史蒂文·苏本等.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角度.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18-233
指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参见葛兰特尔:《审判。诉讼和相关现象》。载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法律和社会科学手册》。第5章。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99页。
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SallyMerry and Susan Silley。WhatdoPlaintiffWant? Reexaming the Concept ofDispute。Justice system Journal9 (1984) p. 151~178.转引自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48
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4万多个。参见《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4万多个》。《法制日报》。 2007-12-26。
小岛武司著:《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198页。
有地方甚至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参见《人民调解调出一片和谐天空杭州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三制保障纪实》。《法制日报》。 2007-10-09。
参见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7页。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34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9
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