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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新论

  

  根据上文对国外关于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关系的两种学说的分析,由于“防线说”主张“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诉讼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支持和监督的作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发挥取决于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因此,“防线说”当属前述第一种观点,即主张诉讼是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体系的中心。但是,如何认识“防线说”与中心说、法的支配说的区别?笔者认为,与中心说和法的支配说相比,“防线说”的显著特点在于以“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构建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强调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诉讼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支持和监督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而中心说虽然认为诉讼应当是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中心,但是其理由是:“在ADR中,法律作为可行的准则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都会变成现实”;“法律在诉讼和ADR中都得到了实现,只是程度不同”。[12]因此,虽然中心说、法的支配说以及“防线说”均承认诉讼的中心地位,但是,无论中心说还是法的支配说都没有对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衔接问题进行阐述,它们的缺陷是割裂了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尤其是忽视了诉讼对于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效力的监督作用。我国的“防线说”科学合理地指出诉讼支撑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一方面强调了诉讼的中心地位,同时又主张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关联性。


  

  三、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评析


  

  从目前我国理论和实践情况来看,虽然人们普遍认同人民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体系的“第一道防线”的地位,而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却常常被淹没在人们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盲目推崇的狂热中,主要表现在诉讼外纠纷解决强制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诉讼外纠纷解决强制化的实质是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过度扩张,“剥夺”了诉讼机制作用发挥的机会。这样,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地位关系上呈现出“并列配置”的态势:一方面,研究者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替代性作用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在介绍、研究国外ADR运动后指出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之不足,认为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随着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出现转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大量运用,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迎来了复兴契机。在我国,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开始走向“扩张”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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