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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新论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表示对过分强调使用调解、忽视审判功能可能导致不良影响的担忧。这些学者认为,在一个倾向和解的模式中,受损失的是当事人和公众;随着调解变得更为普遍,一个真正的危险是高质量服务的缺失,对和解的支持可能危及法院在创设先例方面的效率。[9]今天的美国,曾经在调解再生运动中发挥了点火作用的近邻调解中心,由于得不到人们积极地利用,已经出现了与所在地域脱离,而依赖法院移送案件并逐渐被纳入法院的纠纷处理系统的倾向。[10]


  

  综合日、美两国理论界诸观点,不难看出,在关于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的问题上,学界的主要分歧是如何看待两者在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体系中的关系。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诉讼视为该体系的中心,中心说或法的支配说是这种观点的代表,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保障、法政策形成等方面存在着质的区别,因此诉讼应当是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体系中的“司令部”;而并列配置说以及葛兰特的“解决争端过程的生态学”则主张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在民事程序体系中地位是平行的,应当对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两者的界限作“模糊化”处理——强调两者都是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反对所谓“诉讼中心”的观点。


  

  二、我国的“防线说”


  

  针对我国国情,有学者对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指出,诉讼和诉讼外纠纷解决共同配合形成一个综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体系。这个程序法的体系里面有四个环节,前三个环节分别是公证、人民调解和仲裁,最后一个是民事诉讼。根据该说,公证是预防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全国,为解决我国民间纠纷、减少讼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1],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诉讼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处理国家审判机关和其他组织在解决纠纷时相互关系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他组织解决纠纷不服时,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法院判决具有最高效力。据此,笔者将学者对“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体系”的阐述称为“防线说”。“防线说”认为,诉讼不仅解决民事纠纷,而且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支持、监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当事人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服时,可以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其他组织的解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持,否则将作出否定的评价,如撤销或不予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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