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心说“以解决标准为基轴的诉讼中心”的观点,井上治典教授提出的“并列配置说”则认为,诉讼只是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和裁判都是为当事人间进行理性对话以及按照主动性、选择性和自律性解决纠纷提供了场所,所以从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的角度来看,无论裁判还是调停、仲裁,各种纠纷解决程序之间是相互渗透、并列配置的。并列配置说强调各种纠纷解决程序之间的渗透性,主张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两者之间的间壁正在流动化,诉讼程序自身也包含了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成分。“并列配置说”也称为“判决和解融合的一元论”。[4]
对于以上两种对立学说,田中成明教授提出“法的支配说”。他指出,中心说从实体权利实现的角度而言,诉讼程序能够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对当事人的权利给予全面的保障,诉讼程序作为纠纷解决体系的中心是合理的,但该说过于强调正规程序(诉讼)与非正规程序(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差异。从纠纷解决过程整体来看,大量纠纷中利用诉讼的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应当承认并列配置说强调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选择权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过度强调诉讼程序和诉讼外程序的融合性,那么,“在公正的程序保障下根据法律讨论规范性地确定权利义务这一诉讼固有功能就会空洞化”[5]。并列配置说忽视了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区别——后者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为前提,在程序保障方面,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程序的。法的支配说与中心说的共同之处在于承认诉讼程序应当是法律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因此,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运作条件首先应当保障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确保民事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与日本多种学说并存的情况不同,虽然美国学者对ADR的议论颇多,其中,调解的功能更是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但是在关于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关系问题上,理论界则略显“单调”,主要是停留在赞成调解和反对调解的对立观点的争论之上[6],前者以葛兰特(MarcGa-lanter)为代表。他指出:“所有这些方法[7]与传统的方法合在一起构成了美国的‘解决争端过程的生态学’(ecologyofdisputeprocessing)。正规的法庭审判只是人们用来追求正义的许多方法的一种。而所有其他的方法是在人们反对正规化的法律制度垄断解决争端的斗争中产生的。而院外解决方法与法院判决的最大不同,从‘生态学’角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即争执者的全面持久的关系。”[8]这种“生态学”观点与日本的“并列配置说”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存在主次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