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

  

  由于日本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在起诉时只移送起诉书一本,受排除预断的限制以及起诉方式的影响,法官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实际上无法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准备活动,单凭当事人双方进行的准备效果很不理想。为了弥补这种形式准备程序的不利,日本的准备程序实现了后移的特征,通过刑事诉讼规则设立了对复杂案件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因为第一次开庭之后,法官就可以不受排除预断的影响,进行实质性的准备活动。因此,日本的庭前准备程序可以分为第一次开庭前的准备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第一次开庭前的准备由当事人之间推进,法院督促;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由法官主导进行,当事人协助。由于开庭后,再行准备程序,导致了审判中断问题依然存在。2004年日本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就是设立“审前准备法官”,把开庭后的准备提前到庭前准备。可见,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并非等于“一步到庭”,起诉状一本主义和庭前准备程序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现代审判价值的实现。


  

  (四)对一种质疑的回应


  

  在谈到“一步到庭”必须将导致诉讼拖延问题时,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质疑,我国庭前准备程序也实属简单,但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为什么并未造成诉讼的过分拖延?的确,从我国现行法准备程序的内容来看,准备程序主要是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庭审的准备事项,并未为保障法庭集中和迅速审理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从审判模式上看,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可以说属于“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一切有关审判的程序问题都要到法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这样就形成一种间断式的审理模式。不断间断、不断休庭,一个案件需经过多次开庭才能审理完毕,是我国目前审理方式存在的严重缺陷,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为什么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审理期限并非算是很长,所谓的诉讼拖延也并非十分严重?不错,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诉讼拖延并非突出问题。但并非不存在问题。法院案件的大量积压,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超限审理、超期羁押问题也不能说不严重。之所以还没有成为突出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的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现在的审判模式虽明为对抗制,实质上许多对抗制审判的原则还没有得以确立,尤其直接、言词的原则还没有得到确认和实施。在审理过程中,大量地以书面的证据进行,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当低,侦查笔录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书面证据和间断式审理的对应性,使当事人主义下的直接、言词审理与间断式审理模式的矛盾冲突一定程度得到了化解。而相比之下,日本就表现得较为突出。在我国,随着未来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证人出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如果继续采用这种“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可以预见,间断式的审判模式和直接、言词的当事人主义审理方式的矛盾将会成为突出的问题。二是我国普通审判程序还过于简单,许多应当具备的保障诉讼公正的程序都没有得到确认。由于普通程序的简单化,使其诉讼投入相对较少,因此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和正式庭审活动中进行同一项诉讼活动就诉讼投入来说差距并非十分明显。故在国外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尽量解决庭审中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在我国目前还表现得不是十分迫切。但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普通程序正当化必然成为改革的目标。普通程序正当化,必然要增加一些保障审判公正的程序,如所有的证人、鉴定人、警察必须出庭作证,这样必然增加审判的投入,如果再将所有的问题都放到开庭之后解决,所带来的诉讼投入和庭前准备程序中解决该类问题的诉讼消耗之间的悬殊将会变得十分明显。那时,如果继续坚持“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我们的诉讼投入将不堪重负。总之,越是随着刑事诉讼程序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审判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就越要深化庭前准备程序,而不能以片面地以简化程序和排除预断为理由,削弱甚至取消准备程序,这一点已经为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证明。因此,因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可能导致简化,甚至取消庭前准备程序的陷阱,必须要慎防。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