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陷阱的设置
起诉状主义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庭审的实质化,实现庭审的直接审理、言词审理等现代审判的多重价值,保障审判的公正性。但是由于起诉状一本主义客观上对庭前准备程序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同时也受到起诉状一本主义排除预断思想的影响,庭前准备程序的价值极容易淹没在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价值之中,而为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由于庭前准备程序的缺失,在起诉状一本主义下,容易形成“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进而出现“间断式审理”、“书面审理”、“诉讼拖延”等诸多有违现代审判理念的痼疾并发症,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反过来又完全吞噬了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价值,从而导致这一改革的根本性失败。
(二)庭前准备程序的价值
从世界各国来看,庭前准备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庭审集中审理和迅速审理价值的实现。集中审理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直接、言词审理密不可分,只有实现集中审理才能保障言词审理的价值,使法官和当事人在集中审理过程中对言词的内容和形式记忆犹新,没有因诉讼的间断而造成的对言词记忆的模糊或忘却,从而形成对案件的正确心证和判断,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价值。间断式审判和书面审理相联系,书面材料的较长时间的保存性可以唤起法官和当事人对案件内容的记忆,即使审理的长期或不断中断也可以通过对书面证据的查阅而继续保持审理的进行。但书面审理由于其违背审判的规律而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所抛弃,直接、言词审理成为世界各国审判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而集中审理原则正是保障直接、言词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性价值。不仅把集中审理作为其固有价值的当事人主义,而且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强调集中审理的保障性价值。以间断式的审理模式来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不仅不能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在保障审判公正的价值,反而不如书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的实现。间断式审理和直接、言词审理是一对不能兼容的矛盾体。为了避免间断式审理对直接、言词审理带来的巨大伤害,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避免引起审判间断的因素,使这些因素消除在开庭审判之前,一旦案件进入正式审判,就应该不间断、连续将案件审理完毕。故强化审判准备程序解决可能引起审判中断的因素,成为各国庭前准备程序中的主要目的。
同时,诉讼效益的目的也要求法庭审理能够及时、迅速审理完毕,因为开庭审理需要集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出席法庭,如果诉讼的拖延必将带来诉讼的巨大投入,以正式审判的形式解决庭前准备程序中可以完成的任务,必然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因此,各国都通过深化庭前准备程序,尽量把可以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能够解决的问题予以解决,而不是把所有的问题都推到法庭审理过程中解决,形成所谓的“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随着各国对诉讼规律认识的加深,以及审判程序的正当化,传统的“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逐渐被抛弃,被认为是违反诉讼规律的审判模式。
(三)对日本法的考察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修法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废除了旧法的预审制度,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不经审查直接进入庭审准备阶段。由于新法对庭前准备程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导致庭审拖延,一个案件审理10年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有很多案件审理期限超过20年。当事人主义与集中审理原则是密不可分的,然而日本这种“间断式”的审理模式,被称之为“牙医式”的审判方式[22],使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价值大打折扣,引起了普遍的不满。此外,由于日本“间断式”的审理方式,致使日本证人出庭率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这使日本审理背离了当事人主义的直接、言词审理的规则,实际上仍以书面审理为主。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最高法院启动了“促进诉讼,实现集中审判”的司法改革运动,其主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以实现庭审效率的提高,因为“鼓励庭前准备与实现集中审理形影相随”[19],先后于1950年在刑事诉讼规则中增设了“诉讼关系人的准备义务”,这种准备主要是由检察官、当事人及其相互之间的准备。譬如在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和辩护方应尽快通知对方提供阅览和了解证据的机会,并对阅览后的证据表示同意或提出异议,双方同意的证据经确认,在法庭上不再予以调查。1961年增设了庭前准备规则。这样使日本的庭前准备程序通过《刑事诉讼规则》得到了初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