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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

  

  此外,公诉审查制度还兼具多重附随性价值功能。虽然公诉审查就其主要价值来说,在于防止滥行起诉,实现人权保障,但从整个程序效益来说,公诉审查还具有多重附随性的功能。就其附随性功能来说,因诉讼模式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功能。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公诉审查的附随性功能主要表现为:(1)案件分配的功能。通过公诉审查之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把案件分配到不同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法院,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案件得到迅速处理。法国初步预审之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将案件移送到轻罪法院、违警罪法院,或起诉审查庭进一步审查。德国中间程序之后对案件的移送管辖作出决定,不需要移送管辖的,直接指出审判案件的法官。(2)证据调查、保全的功能。无论是法国的预审程序,还是德国的中间程序,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证据的调查、调取、保全和排除,为法庭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对被告人的人身保全措施作出裁定。(4)促使审判顺利进行的功能。公诉审查程序,通过把一部分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排除在审判之外,保证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可以得以顺利进行,节约了诉讼成本。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公诉审查程序的附随性功能主要有三项:(1)证据开示的功能。通过开庭预审程序,辩护方可以知悉控诉证据。美国预审程序对于辩护方来说,一个重要的收益就是能够从预审中获悉控方的证据。(2)促使辩诉协商的达成。通过预审,辩方了解到了控方证据,同时控方证据经历初步庭审考验,双方可能都会再次体验到开庭审判对自己的不利之处,这就容易促使控辩双方协商一致。(3)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功能。通过把没有达到起诉门槛的案件排除在庭审之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节约司法成本。


  

  (三)公诉审查的实效性


  

  有的学者或许会提出,公诉审查在理论上确实有必要,但公诉审查在实践中的实效性却令人怀疑。的确,在谈论公诉审查时,我们不得不对公诉审查的实效性进行关注。对公诉审查无用性批评主要来自德国学者对德国中间程序实效性的批评,以及美国学者对美国预审制度和大陪审团审查制的批评。


  

  在德国,由于中间程序中有99%的案件被裁定准予开启审判程序,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所谓中间程序防止滥行起诉实际上是空谈。对于该种观点德国通说认为,就这些数字来说也不足以作为否定中间程序效应的依据。Roxin教授认为,无论如何,中间程序所提供的拒绝开启主审程序的可能性,对于被告而言是具有相当的意义。虽然在实务上的诸多案件,法院经常不假思索、直截了当就裁定开启主审,但是,正好就在某些特别重要的案件上,中间程序发挥了关键的控制功能,曾经轰动一时的“明镜周刊案”便是一例。这些学者主要从中间程序具有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来肯定中间程序的价值[10]。此外,赞成者对批评者提出了更有力的反驳,他们认为,驳回起诉率之所以低的原因,并不能说明中间程序在控制滥行起诉的无效性,相反,正是由于中间程序的控制功能,才迫使检察官更慎重起诉。因此,数字并不能说明什么。“争论至此,数字已经不会说话了。”[15]由于中间程序的重要功能,虽然对中间程序的批判不断,但其效用是不可否认的。中间程序创设至今一百多年来,一直是德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并被世界其他国家吸收和借鉴。


  

  在美国,对于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效用性的批评也一直存在。就美国预审听证中,有许多州的被告人放弃预审听证。据统计,一些州有1/4至1/3的被告人放弃了预审听证,在另一些州被指控重罪的被告人有一半放弃了预审听证的权利。在许多案件中,辩方仅仅把预审听证作为了解控方证据的机会。因此,有的学者对预审听证的效用性提出了质疑。正如德国学者反驳的那样,数字并不能说明什么,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放弃权利是权利的应有本性,但如果法律没有赋予被告人这项权利,那就是法律本身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存在的缺陷。据研究表明,被告人放弃预审听证最常见的原因是为了表示合作。如果被告人打算作有罪答辩,或已经与检察官谈判答辩协议,预审听证的权利对被告人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被告人在此情况下就会放弃预审听证的权利。尽管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但预审听证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在联邦和各州都得到了普遍的遵守,这也反映了预审听证的价值所在。此外,大陪审团起诉常常被指责为检察官签盖图章,因为大陪审团审查只是秘密的审查方式,常常仅根据检察官的指控作出判断,这样大陪审团往往被检察官所左右。由于大陪审团缺乏独立的审查职能,目前对大陪审团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把大陪审团审查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二是缩小大陪审团的数目,改革大陪审团审查的对抗性,允许被告人享有作证的权利[16]。是否需要两级审查制,这是一个国家的传统所决定的。但公诉审查是世界上绝对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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