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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热爱的“黄松有”倒下了!!!

我所热爱的“黄松有”倒下了!!!


师安宁


【全文】
  
  据新华网1月19日快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到这一消息后,我曾长久地沉默不语。

  
  有人质疑,为什么“许霆”或其他“许霆们”误取十几万元被判“无期”,黄松有受贿、贪污几百万也只是“无期”。也有专家(也有的被称为“砖家”的)赶快释疑说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只判了“死缓”。姑且不论该专家论据是否能够服人,我倒是希望黄松有能够被“宣告无罪”。

  
  在我看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黄松有哪怕仅仅被确认为“违纪”而被“无罪释放”,其“震撼力”也绝不亚于死刑判决。所以,计较判决结论的“精确性”实在是没有什么大的价值。

  
  关于黄松有“问题”的影响力,早在其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后就曾引起过极大的震动。不知其他人其时曾作何感想,我记得我当时听到这一爆炸性的消息后心情“灰暗”极了,我为此而伤心、伤感了很久。鄙人位卑,从未有缘结识或拜访过这位共和国的二级大法官,倒是对其所主编的著作及其他专著很熟悉、很崇拜,对其发表的有关学术性文章很欣赏,经常不遗余力的搜集和拜读。至今,我仍然不愿意“恶意”地攻击这位大法官的学术水平,固然这些挂着“黄松有主编”或“黄松有著”的有关学术著作不见得都是这位大法官亲自操刀主笔的。但至少,我说是至少,在某一个时期内这些著作曾经较好地起到了指导司法实务工作的作用。比起梁大教授和王大教授的有关远离中国司法实践而显得空洞无物的那些著作对司法实务更具有指导价值。因此,当我今天看到某位“法律人”评论黄松有的一本物权法著作有什么“几处错误”并嘲笑黄大法官的水平不怎么样的消息时,很是气愤。我感觉发表这个评论的这位“法律人”的道德水准欠佳,有点幸灾乐祸、落井下石的感觉。犯了类似于我党历史上的一个同类型的错误,好像林彪“反”了一次“革命”,就把林彪的所有“革命”历史“功绩”都抹煞了一般,甚至都不敢承认林彪“曾经”是共和国的元帅之一了。因此,我觉得,对于任何因为黄松有涉嫌犯罪即否认其本人曾经所体现出的一切学术能力或学术努力之价值的观点都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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