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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在1961年9月14日“咨询案”的裁决中,宪法委员会澄清了它没有普遍的监督合宪的权力,其能力范围仅仅及于宪法的安排。在此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对于国民议会议长向其提出咨询意见的请求予以拒绝:宪法对于宪法委员会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列举,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是很具体而精确的,没有任何的条文显示它有这样的权力来对这样的咨询做出回应。[18]宪法委员会在此后继续坚持了这一立场,对于一些机构要求其提供咨询意见而宪法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做出回绝。


  

  同样的,在1962年11月6日“公民投票案”的裁决中,宪法委员会认为其无权对于“公意的表达”有所作为:基于宪法精神,宪法61条所规定的可以实施合宪审查的法律是“仅仅指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而不是指那些通过公民投票通过的作为公意直接表达的法律”。正是基于这种自制的立场,宪法委员会宣布它没有权力来对以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19]此案的发生背景复杂,既涉及到戴高乐及其领导的行政分支和议会权力的尖锐冲突,又涉及到法国宪政体制完善的途径问题。宪法委员会以审慎的态度行使合宪性审查权,既是基于对国民主权原则的尊重,也是基于回避和化解政治冲突的考虑。[20]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在没有贬抑其法律性质情况下,其对议会立法和公投立法的区别的确是一个战略杰作:它给宪法委员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仅仅在其刚刚建立不久,在一个不利的力量对比的情况下,避免和当时的权力机构——戴高乐进行对抗,因为它一个无效的宣告可能会导致总统的激烈反应,所以和参议院议长的评论相反,宪法委员会通过此裁决没有自杀而是成功地得救。[21]


  

  当然,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也并非一味的谨慎消极,但只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它才会积极能动地行使权力,显示其创造性。宪法委员会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标志是1971年7月 16 日“结社自由案”裁决,这是宪法委员会开始寻找新领域并重新自我定位的开始。宪法委员会在这一裁决中认为,偏重于消极自由保障的 1789 年人权宣言和偏重于经济社会权利,特别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积极自由的 1946 年宪法序言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同时,还涉及到了“共和国法律确认的基本原则”(PFRLR)。[22]通过此裁决,宪法委员会以其能动的裁决为其未来的合宪性审查打开了一片极为广阔的天地,而不再象以前那样仅仅简单地适用宪法的制度性条款。它通过 1958 年宪法序言“链接”到诸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并进而拓展到了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面,而不再仅仅保障宪法关于立法和行政分权的规则确定性地得到遵守。法国传统的形式意义宪法仅仅规范国家的政府体制,而这一裁决标志着曾经是极为牢固地扎根于法国法律传统的形式意义宪法的终结,它超越了1958年制宪者将宪法局限于国家公权力组织的形式性要求,拓展到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领域。从此,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出现在宪法实践的领域中,而且这些规范在合宪性审查中逐渐地变得越来越重要。[23] 在这方面,1974年的宪法修改也具有重要的价值,60 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参议员获得了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这样,少数的政治力量可以更容易地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也由此而获得了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领域拓展和扩张的机会。有学者就认为,少数派具有了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能力,对于基本权利的尊重从此被接纳到宪法之中,这是对于宪法模式的变革。[24]另外,通过归还给议会完全的立法权力,使其涉足到宪法本来要予以限制的领域,宪法委员会谨慎而微妙地改变了其被动地防范立法者权力的形象,但加强议会立法权的地位并没有给行政权带来严重的损害,这使它可以有效地通过创造提升其权力的有利条件而展现其价值。事实上,因为宪法委员会拥有确认法律合宪性的权力,其扩展的立法领域越宽,其可能涉足的领域也就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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