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设计使得宪法委员会在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几乎处于一个无足轻重的地位,其角色和性质也面临着众多的争议:它到底是政治机构还是法律机构?它在将来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事实上,在过去近50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正是通过其稳健的实践逐渐地超越了当初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在今天,其主要职能已经转变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已经超越了对于法律形式性的合宪性审查,而更多的是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特别是随着“宪法团”(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宪法委员会不断地扩展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领域。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中规定的诸多权利和原则,以及宪法委员会自己所开拓的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和目标,都使得宪法委员会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实践空间,并实现向公民权利保障人的角色的转变,也使得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有学者就认为,“如今,宪法委员会同样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人。这一演变并没有显示在宪法起草者所宣称的意图中。尽管宪法对此保持了沉默而且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但是这样的角色定位已经不再被宪法委员会所排斥。”[17]
对于宪法委员会在创立之初很难看到其在人权保障领域发挥作用这一事实,法国人对此甚至认为是一种“耻辱”,因为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已经庄严宣告:“凡是人权没有保障分权没有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但是一直到1958年制宪居然仍然没有明确地赋予宪法委员会保障人权的职能。这就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法律文本的规定来想当然地去理解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而是要通过考察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发展的轨迹来认识其全貌。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于“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的适用过程中,创造出来了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与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一样,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也不仅仅是对于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与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而且还要探究立法的目的与动机,审查法律文件是否真正地有利于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宪法委员会从形式性的合宪性审查开始,逐渐地偏向于人权保障并将其视为自己的主要责任与使命,直到发展成为可与享有“公民权利保障人”美誉的德国宪法法院并肩而立。这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宪法的一个基本规律,即宪法的发展不能脱离人权保障的实践。因此,从比较的意义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具有浓厚的个性化色彩的宪法发展之路也往往摆脱不了殊途同归的历史选择。
三.合宪性审查实践中自制与能动的结合
从第五共和宪法发展过程来看,虽然宪法委员会行使重要的合宪性审查权,但是其权威和重要性并非自始至终都得到承认,各方对宪法委员会的接受和认同是随着第五共和宪政体制的演进而不断变化的。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也能够发现这其实是宪法委员会逐渐地实现角色自我认同的过程,期间必然要面临各方的质疑和排斥。作为一个新的机构,宪法委员会必须审慎而大胆地来通过其实践确认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进而才能获得其他权力机关的承认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