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李晓兵
【摘要】
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
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全文】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