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院在环境司法中的审查范围问题
法院面对环境案件,应该审理什么,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重要问题。环境案件的核心点在哪里?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环境价值、生态价值是否应当列入审理的范围?由于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复杂性和潜在性,很多环境纠纷的损害可能一时间显现不出来。比如“梨锈病”纠纷案件中,“2227户梨农诉某市交通委员会等七被告生态侵权案”,这是一起生态型环境侵权案件。法院面对受害人的损失,没有找到法律的依据来赔偿梨农因遭受生态破坏带来的损失。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法官是否可以超越法条规定,根据法律原则或者法律精神来审理案件?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已经有很多,环境司法问题或许是对这些探讨的实际回答。也就是说,如果环境司法顺利开展,法官对诸如生态价值的考量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赔偿,或许能对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拓展作用。
总之,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来克服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障碍,解决环境纠纷、增强环境行政效力、加强环境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环境问题的改善,已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应当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潮中,积极创新,发挥法院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在环境案件的起诉、管辖、审理工作上做出制度性安排。
【作者简介】
杨华,男,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1]周伯煌:《环境法庭的设立问题探讨》,《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年第3期,第260页。
[2]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环境严重污染,沿江700余公里的企业和居民遭到不同程度损害,几百万人无法得到正常生活用水。之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受污染影响的多家商户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要求判令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赔偿因其污染松花江导致全市停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但结果两省高院都拒绝受理该案。
[3] 丁晓华:《澳大利亚的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治论丛》,2005年第2期,第134页。
[4] 同上。
[5] 沈跃东:《可持续发展裁决机制的一体化———以新西兰环境法院为考察对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14-115页。
[6]瑞典水污染
http://www.imook.cn/html/tarenzhiyan/20080707/1818.html,发布时间:2008年7月7日。
[7]周子勋 :《期待环保法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环境报,2008年4月23日。
[8]参见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2-68页。
[9]王继然:《最高院为水''把脉'' 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待完善》,《法制日报》,2008年6月20日。
[10]茌平县素质办:《茌平设立环保法庭》,
http://kx.liaocheng.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925,2008年7月25日访问。
[11]蔡玉高:《南京设立“环保巡回法庭”》,
www.chinahbk.com.cnA>,发布时间:2008年3月3日。
[12]沈跃东:《可持续发展裁决机制的一体化———以新西兰环境法院为考察对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14页。
[13]《环境污染逼出环境法庭》,《中国青年报》,2000年8月29日。
[14]董燕:《从澳大利亚土地环境法院制度看我国环境司法机制的创新》,《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16页。
[15] 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76页。
[16]《
民事诉讼法》第
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行政诉讼法》第
4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第
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47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7]王继然:《最高院为水''把脉'' 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待完善》,《法制日报》,20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