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能源国际合作法制的完善
中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在国际能源合作中应该推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建立一种公平、有效、确保能源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合作体制。其一,中国应增强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水平。其二,中国应一方面致力于改善与各国的能源双边关系,以良好的能源双边关系作为中国对外交往和战略的基础;另一方面,中国有必要考虑积极参与多边能源合作及法律制度构建。[22]其三,在“后京都时代”,实现我国能源国际合作,为我国争取较大碳排放空间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继续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积极主动地参加下一个议定书的制定以及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有关研究报告的起草,使其最大限度地符合我国自身利益,为我国经济建设创造更加灵活的空间。
【作者简介】
曾文革,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婷,西安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
【注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编号08JA82004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INFORMAL/84.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2009年2月10日浏览。
[2] 例如,2001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法令》。该法令是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欧盟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所迈出的重要一步;2000年法国政府颁布了《控制温室效应国家计划》;德国2000年颁布《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英国2003年颁布《能源白皮书》;京都会议后,日本相继出台了《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行大纲》和《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气候变化计划》、《能源政策基本法》;2005年美国颁布了新的能源法案《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参见杨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284页。
[3] 江泽民:《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中国能源》,2008年第4期,第9页。
[4] The Delhi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vailab1e at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hinese/cop8/cp807a01c.pdf,2009年2月8日浏览。
[5] Bali Action Plan, See documents FCCC/CP/2007/6/Add.1, Decision 1/CP.13,Available at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7/cop13/eng/06a01.pdf,2009年1月30日浏览。
[6] 吕学都:《巴厘会议对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影响》,《世界环境》,2008年第1期,第17页。
[7] 参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http://www.sdpc.gov.cn/xwfb/t20070604_139486.htm,2009年1月5日浏览。
[8] 国际能源署:《世界能源展望2007:中国与印度探索》,
http://www.worldenergyoutlook.org/docs/weo2007/WEO2007_Chinese.pdf.p.4,2009年1月12日浏览。
[9] 万霞:《“后京都时代”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第95页。
[10] 何建坤、刘滨、王宇:《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对我国的挑战与对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77-78页。
[11] Energ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ecision of the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inth Session (CSD-9),Report on the Ninth Session, 16-27,April 2001, New York. Available at
http://www.un.org/esa/sustdev/csd/csd9_energy_bp4.pdf,2009年1月30日浏览。
[12] 马俊驹、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151页。
[13] 我国《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参见《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对于“指导方针”的规定,
http://www.sdpc.gov.cn/zjgx/P020070410516458967992.pdf>,2009年1月29日访问。
[14] 目前,我国与能源相关的监管、开发及研究职能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电监会、科技部等部门。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下,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难以出台统一协调的政策措施,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可持续能源战略的推进。
[15] 杨泽伟:《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24页。
[16] 例如,2007年修订的《
节约能源法》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
[17] 孙磊:《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对策》,《科协论坛》,2008年第3期(下半月),第123页。
[18] 参见前注[10],第77-78页。
[19] 参见前注[12],第151、153页。
[20] Kevin A. Baumert,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Regime: Lessons For The Future, 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38, 2006, at p.383.
[21] 李静云、别涛:《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保障》,《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48页。
[22] 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框架构建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