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法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意义重大。环境影响评价现在被许多国家用来决定应该许可何种能源的利用。遗憾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往往流于形式,而没有深入研究污染者与潜在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即便在较好地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地方,也很少适用于避免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更未适用于现存的能源开发利用体系,如石油或煤炭的开采、加工、输送与利用。[19]因此,我国在有关的能源立法中应当确立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着重将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纳入其中,实现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2、节能减排的经济刺激制度
能源管理固然离不开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措施,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激励性措施也是必要的。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实施包括减免税收、价格补贴、低息贷款、信贷担保、政府采购等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来推动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议在我国能源立法中加大对节约能源经济刺激制度的规定,针对温室气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国家应当对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消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发利用能源的行为和在能源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依法征收能源税;同时,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行为和消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产品依法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以此来降低能源消耗,引导生产和消费经济、清洁的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3、完善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在《议定书》框架下,为了支持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低碳投资而创设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建设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例如投资于风能发电而非燃煤发电的项目),其所产生的排放信用反过来又可以被工业化国家用于抵销其国内的排放指标。[20]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其通过引进符合产业、能源政策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有助于其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使用带来的污染,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一直对CDM项目保持非常积极的态度,2004年7月颁布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出台《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简称
《管理办法》),鼓励并支持企业开展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对于我国的能源有效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在确立了CDM的地位以后,还应就以前
《管理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CDM项目操作风险控制[21]以及防止发达国家借此进行污染转嫁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定,以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运行和实施,切实促进我国实现能源的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