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弥补能源单行法的空白。我国应加快《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法律的立法速度,并针对部分特殊的行业,如原子能设施的保护起草制定专门的法律。另外,我国虽然制定了《
可再生能源法》,但从长远目标看,为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出台《太阳能法》、《风能法》、《地热法》等可再生能源单行法律。
第三,全面落实《
节约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法》,并进一步协调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的关系。抓紧制定和修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同时,在能源技术创新与转让方面,要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进步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能源技术创新与转让、清洁生产技术、循环经济技术的各项规定,在立法中促进节能、环保,低碳能源等技术的研发和创新,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技术的运用。
完善后的能源立法体系应该是以《
宪法》为立法依据,以《能源法》为基本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煤炭法》、《
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具体能源单行法齐备,配套实施细则跟进的法律结构体系。
(四)实现我国能源法制具体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行能源立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16],但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难以充分地保证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后京都时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国外一些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先进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尚未建立。例如,日本对指定工厂的能源管理措施,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对建筑物实施严格的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排放税等;[17]欧盟已开始实施的征收碳税,对节能、可再生能源等减排二氧化碳技术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企业之间开展排放贸易及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等一系列将有效促进其能源领域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18]这些国外先进的制度措施亟需在我国相关能源立法中加以确立。同时,为适应“后京都时代”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我国在能源立法中还应该实现以下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