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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二、“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制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能源法制对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立法的回应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是也在尽其所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我国在《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履行方面,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能源管理体制和机构建设。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与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能源综合管理,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能源工作的领导。为规范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2005年10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经修订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加强了能源相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例如,2007年6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开始实施发改委、统计局和环境保护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GDP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方案与办法,我国的“节能减排路线图”正式出台。同时,我国还先后制定或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以下简称《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国家信息通报》和《国家方案》的发布是我国履行《框架公约》义务的两项具体行动。《国家方案》提出我国要大力加强能源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促进中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确立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法律地位,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减缓由能源利用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7]这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也是我国积极履约的重要表现。
  
  (二)“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制面临的挑战
  
  虽然最近20年来我国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已为减缓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累积作出了贡献。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表明,到2010年左右,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与能源相关的)国。[8]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继续增长,中国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将继续增加,所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作为我国能源战略实施重要保障手段的能源法制在“后京都时代”也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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