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后京都时代中国能源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议定书》对于能源法制影响的进一步深化
  
  由于《框架公约》只是一项框架性的协议,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各缔约国于1997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为各缔约方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使《公约》的实施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如何切实有效的减少碳排放成为《议定书》缔约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议定书》对于各国能源法制的最大影响在于其通过确立联合履约、清洁发展以及排放贸易等三机制促进了各国能源法律政策的市场化要求。“京都三机制”最初都起源于发达国家市场机制下的实践,其实际运行也离不开以市场机制作为能源资源配置的基础。同时,《议定书》对于能源技术的应用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即从《框架公约》时期的注重能源利用效率技术的运用,发展到注重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利用。京都会议之后,许多国家又对本国的能源政策和能源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以适应国际能源战略发展趋势,实现《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目标。其能源法制改革的重点就是制定了各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各国把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低碳和无碳能源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或行动计划[2],提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明确目标和发展途径。[3]
  
  3、《德里宣言》所确立的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
  
  《德里宣言》的全称是《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宣言》,于2002年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由于受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的影响,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将“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视为核心议题。因而《德里宣言》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以及能源的开发利用有机的结合起来。《德里宣言》从多方面强化能源政策和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4]:第一方面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方法以推动能源领域的投资;第二方面是改善能源和资源的准入条件;第三方面是促进能源供应的多样化;第四方面是提高可更新能源在总能源中的比例。《德里宣言》对能源领域的强调说明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导向还是各国的能源政策和能源立法。
  
  (二)“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后京都时代”即将到来
  
  《框架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于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经过各方的艰难谈判,大会最终通过两项重要决议。决议对如何在2009年完成2012年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谈判作出安排,以确保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不被中断,这就是著名的“巴厘岛路线图”。[5]“巴厘岛路线图”勾勒了气候变化谈判接下去的步骤,并要求在2009年前结束谈判,缔结一项正式协议来接替《议定书》。
  
  “巴厘岛路线图”制定的最显著意义在于:它很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即所谓的“后京都时代”,有责任和发达国家一样应对全球变暖。如果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后京都时代”承担具体减排义务,那么从2013年开始,所有国家都将需要按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履行具体的减排义务或行动。这将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减排的基本格局:发达国家将以不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断降低人均排放量为主要努力方向和趋势,它将需要发达国家通过开发和应用更多的低碳技术,以及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方式履行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将需要在发达国家的帮助下,在确保发展的同时,尽可能保持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增长速度,降低单位产值及单位产品的碳排放。这样的国际政策和国际环境将催生大量的低碳技术和其大规模的应用。[6]因此,“后京都时代”的到来,必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战略和能源法制带来严峻挑战。这就要求目前环境压力大、能源短缺而能源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加强和完善能源法制建设,“巴厘岛路线图”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制度性影响正在于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