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案谈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992年6月12日,地球之友等环境团体根据《清洁水法》第505(a)条对雷德劳提起环境公民诉讼,指控兰得洛违反NPDES许可证,具体包括数百次的违反水银排放限制的排放行为。为了确保起诉资格,地球之友等向地区法院提供了其组织成员的法律誓词以此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因为他们担心河流受到污染,而再也不在那里钓鱼、野营、游泳、夜餐等。当地的房主也证明损害了他们的财产价值,其他人也声明污染使他们放弃了在河边建房子的计划。兰得洛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实损害,缺乏宪法3条所要求的“起诉资格”(standing);并且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南卡罗来州健康和环境控制部先前对兰得洛案件的“勤勉的执行”(diligently Prosecuted)阻止了公民诉讼的提起。
  
  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兰得洛是自己起草了州法院的起诉书和与南卡罗来州健康和环境控制部达成的解决协议,是自己提起了针对自己的诉讼,是自己支付了起诉费。”因此,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南卡罗来州健康和环境控制部对兰得洛的起诉并不是“勤勉的执行”,法院允许公民诉讼继续进行。地区法院认定兰得洛公司的排污行为没有给河流带来生态上的损害,然而,它还是做出了一个405,800美元的民事罚款。原告就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处罚向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认为该民事处罚的数额是不足够的。兰得洛反诉,主张原告缺乏起诉资格,因为南卡罗来州健康和环境控制部对兰得洛所采取的行动是一项适格的、能够阻止原告起诉的“勤勉的执行”。1998年7月16日,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其判决书,撤销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判决,又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环境团体享有提起公民诉讼的资格。法院认为,宪法3条的有关联邦司法权力的“事实或争议”是有关起诉资格问题的理论根基,与宪法3条起诉资格的目的相关的情况并不是对环境的损害,而是对人的损害。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环境团体的多位组织成员的法律誓词己经对此作出了证明,这些成员的证词足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事实损害。最高法院认为,以上这些成员的证词足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事实损害。由原告环境团体提供的法律誓词和证据以及这些证人对排放的影响的合理的关心都表明兰得洛的排放直接影响了那些人的娱乐的、美学的和经济的利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