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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村民“被农转非” 征地补偿款不知所踪

  
  原村民“农转非”后是否就不应再享有征地款权益?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认为:因为政府征地才导致村民“农转非”。“农转非”居民依法享有如医疗、教育等城镇居民的权利,无需通过放弃其他权利才能享受,政府声称这些原村民因享受了居民权利而应当放弃征地款的权利于法无据。

  
  未与村民商定就处置征地补偿款?

  
  当时的镇政府让村民填写《申请表》,“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又有什么政策或法律的依据呢?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称,这是当时的蕉岭县政府同意的。他们拿出蕉岭县政府(蕉府[1989]8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蕉城镇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工作的通知》,《通知》上称:“村民‘农转非’后,原由蕉城镇政府掌握的征地补偿款利息,村民不得再领取。征地补偿款仍由蕉城镇政府掌握,专用于发展集体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但动用该款,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而按照当时的土地法,动用征地补偿费须“由县(市)以上政府与有关社队(镇村)商定处理”。镇政府拿钱去办水泥厂是否执行了这一规定呢?无论是蕉岭县政府和蕉城镇政府,都无法向记者出示与岭北村委会或岭北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商定处理”的书面材料,而原村民也坚持否认镇政府在处理征地补偿款时找他们协商过。

  
  有知情人士称,当时各地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干脆将征地补偿款交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处理,由他们自办集体企业,上级政府只起指导作用。

  
  也有的是镇、县政府直接拿征地补偿款去搞乡镇企业,当中有的与原村委会或原村民小组商定,也有的未商定。这些企业最后大都经营不善,征地补偿款自然也就难以追回。那些原来与村里有商定的,村民们也只好自认倒霉。但像蕉城镇政府这样没有商定的,原村民们就有可能追究政府的责任。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是政府责任

  
  蕉城镇政府没经“商定处理”就处置了原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王思鲁律师认为,这是一个空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蕉城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并非绝无仅有,在事隔多年之后,原村民再主张自己权益的行为,反映了他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政府应认真研究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一句“原村民的主张无依据”就打发了。

  
  而吴涛律师则认为,蕉城镇政府没经“商定处理”就拿走了原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因此镇政府对原岭北村民应体现出多一点的关心,他们可以采取政府出一点,原村民出一点,想办法筹一点的办法,给原村民买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事实上,无论政府拿走征地补偿款是否合法,给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都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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