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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白皮书”:建构法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

  
  当然,目前的制度创新尚不完善,主要忧虑有四:

  
  第一,体制内的权力合作机制还不成熟,难以全面普遍地支撑“白皮书”的对话诉求。目前的情况是,发达地区(比如上海、浙江)的行政系统合作意愿较强,围绕“白皮书”建立了一系列的反馈性机制,但似乎没有建立正式的回应性报告制度;人大系统一般性地表示支持,但缺乏具体的制度配合。这里提出了两个制度性问题:一是人大系统如何有效利用“白皮书”的问题,二是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就“白皮书”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提出正式的回应性报告。笔者建议由人大系统主导建立政府对“白皮书”的回应性报告制度,具体操作如下:各级政府在接收到本级法院的“行政审判白皮书”之后半年之内,以向本级人大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回应性的报告,同时“抄送”同级法院;人大系统负责对政府的回应性报告进行专题审议,可邀请政府部门代表及法院代表参加,就两份报告中突出的“依法行政”问题集中讨论,并据此作出相关决议,体现人大对行政的立法监督。这样的制度跟进实际上就将面向行政的司法监督和立法监督结合起来了,有利于充分释放“白皮书”的法治乃至于宪政价值,并提供可持续的体制内动力,构建体制内权力评价与合作机制。

  
  第二,“白皮书”尚未对社会公开,欠缺社会动力因素。“白皮书”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结论是可以公开。因为“白皮书”的基础就是一个个具体的行政案件,白皮书的内容也主要是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完全没有必要“保密”。尽管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仅限于“行政信息”,但人大系统和司法系统也都在实践着相关的信息公开,完整的“信息公开法”只是时日问题。在此判断之下,笔者认为将“白皮书”公开符合法治原则和制度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为“白皮书”制度提供社会动力。

  
  第三,以最高院通知的形式推进该项制度,有可能造成运动化和形式主义倾向,阻碍其生成为一种常态有效的创新性制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法治理性的权力间对话机制,需要报告主体具有相当的法律和政策理论水平,这样的制度实践并非所有层级的法院都适合担当。笔者注意到《通知》下发以后,不少区县也出台了“白皮书”,尽管其中不乏佳作,但不宜在制度上普遍要求。而且,一定地区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状况具有相似性,重复研究和建议既无必要,也不经济。对此,笔者建议最高院补充规定地级市以上的人民法院开展“白皮书”的司法建议工作,更低层次的法院可纳入上级法院的“白皮书”工作体系,从而节约资源、体现典型、协调司法、确保质量、回应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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