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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归纳起来,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包括以下三个: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5]具体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将价值10万元的存货故意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6]需要指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7]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8]

  
  (二)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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