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司法机关要全面整理侵权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诸多侵权法司法解释,推动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发展。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大量吸收,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例如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司法实践采用学理主张积累了经验,2003年写进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法将其升华为第十条。也有一些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吸纳,也有一些司法解释被侵权责任法所否定。前者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是一个成熟的特殊侵权责任规范,但立法并没采纳。后者如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不符合连带责任原理,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将其取代。因此,侵权责任法通过实施之后,对有关侵权法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整理,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悖的内容,予以废除;二是确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但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司法解释,肯定其继续适用的效力;三是对侵权责任法留待司法解释解决的问题以及立法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规定,需要作出新的解释。对侵权法司法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上述整合,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设水平,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