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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作者简介】
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195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 Whitney v.California,274U.S.357.375(1927)(Brandeus,J.,concurring opinion).转引自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转引自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1页。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国《人权宣言》亦规定,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
拉德布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6页。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第101页。
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0页。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5页。
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68页。
朱健、王人博:《“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第31-32页。
实践中,法官确定“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一般需考虑三个因素:有关案情的强烈的、煽动性的公开报道是确实存在的;其他的替代性办法,如易地审判、延期审理、对陪审员的预先甄选等都不能抵消审前公开报道的影响;限制令将会确实有效地使陪审员避免接触有偏见的信息。事实上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形极为少见。引自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胡康大:《英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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