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媒体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审判公开固然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以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如公民旁听等,但是媒体报道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好的实际效用。
首先,直接审判公开有着天然的局限性,虽然公众可以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而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又比较分散,完全依赖此种方式实现监督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这就给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较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及时性、便利性、普及性等特征,其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的客观、详实报道无疑会使广泛的公众监督变得现实,媒体亦即有效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促进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角色。
再者,直接审判公开对法院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如想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实现审判公开的话,法院则需要提供足够的旁听场所和设施,保证旁听的秩序和纪律,所有这些,都将会给法院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边远地区财政紧张的法院来说根本无力实现。然而,通过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转播这种间接审判公开的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人力和物力的不足,使得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得到更好地实现。
因此,通过媒体报道将审判工作充分置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这种基于审判公开的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和深化,让更广范围的公众知悉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更为公众所信赖和拥护,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途。
三、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及其解决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媒体审判
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和深化审判公开的同时,亦可能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诚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广播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的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益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此种现象亦应尽力排除。”[viii]这可算是对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异化现象——媒体审判最为生动的描述。
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媒体审判不同于媒体监督,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异化和越度,是对法院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危害。媒体监督的设置在于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而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对于媒体审判,究其成因主要有两点[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