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方法。正义不但要得到声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声张。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审判必然易于导致法官的蛮横与专断,非但无法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赖、确立司法权威,诉讼正义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iv]。这里所提及的“参与”不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同样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必须以审判公开为前提。
3、审判公开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v]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并有利于其日后对行为的合法与否形成内心预断。因此,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也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烈的内心震慑,使他们对实施犯罪有所顾忌,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契合
(一)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基本前提,审判公开保证媒体监督的开展
台湾有学者曾这样论述:“由于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宣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从而扩大公开审判原则所及之范围。因此,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布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审判之本旨,而为刑事诉讼法所允许。”[vi]据此,审判公开一般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一般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采访、报道或转播等。
虽然媒体监督的外延包括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报道,但就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言,间接的审判公开无疑是媒体监督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院的允许和配合,新闻媒体就无法对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采访、报道,监督更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只有法院切实实行审判公开,将其审判过程置于阳光、透明的背景之下,媒体监督才会变得可能和切实。诚如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