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重申并明确了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的法律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应该称之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见熊选国副院长的发言,这是对恶意透支的新提法)并明确了恶意透支的量化和主客观条件以及三个量刑标准。
十一、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高院对何鹏作出重审判决书,云南版许霆获轻判无期徒刑变为8年半。【注:该项活动是一项秘密行为,并未公开发表。】
十二、2009年11月19日何鹏突然收到云南省高院送达的“重审决定书”,一周后收到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