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放——六十年来司法界的一大耻辱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截止到2010年01月16日何鹏最后被释放为止,何鹏案件的三抓三放已经彻底实现,走完了全过程、履行完了全部程序。这是最高检、最高法12.16司法解释,初步取得胜利的结果;同时也是六十年来司法界的一大耻辱。
一、众所周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
刑法(即第一次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部
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或称“1997年3月14日的
刑法”)是现行有效的
刑法,也是何鹏、许霆案发期间所适用的
刑法。在此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刑法之初,司法界就有人建议单独设立“恶意透支罪”,认为罪名应当符合犯罪构成所反映的犯罪本质与基本特征,有的学者认为恶意透支行为不能为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两者存在很多实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理,……。法律理论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到今天。本人认为上述的分歧或争论就是造成何鹏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下已改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一旦
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条款已经形成,就必须认真的执行。因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对现行的
宪法和法律如果有意见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在修改之前仍应认真的执行当前有效的一切
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