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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人——受害人和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人——受害人和被扶养人


麻增伟


【摘要】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交通肇事和交强险理赔诉讼案件,有机会接触到大量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笔者发现,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时,由于对理论问题认识的不同,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人时、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下面笔者然后从自己的角度,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人的确定谈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被抚养人生活费
【全文】
  
  作为人保昌平支公司的法律顾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交通肇事和交强险理赔诉讼案件,有机会接触到大量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笔者发现,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时,由于对理论问题认识的不同,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人时、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下面笔者然后从自己的角度,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人的确定谈谈几点看法。

  
  一、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或被扶养人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的裁判情况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是生命、健康、身体等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受害人;另一种是直接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即被扶养人。笔者通过总结大量的司法判例发现,多数情况下是直接受害人单独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个别情况是直接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共同作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除了直接受害人因侵权死亡的情形外,被扶养人单独作为原告起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非常之少见。

  
  司法实践中,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无异议。但在直接受害人未死亡、仅构成伤残,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直接受害人和被扶养人是否均享有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有法官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法定扶养人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并非请求的适格主体(比如:北京市石景山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就此为由,直接驳回直接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有法官认为,被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二、在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受害人和被扶养人,都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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