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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解读二:载入史册的司法败笔,败在何处?

  
  败笔七:代理江北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十佳公诉人”幺宁在庭审最后十分钟,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幺宁拿出在辩论赛中练就的必杀技,以对李庄及其辩护人一剑封喉,不料被李庄揪住了尾巴: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有证据吗?公诉人空口无凭的道德指控,陡然降低了人们对“十佳公诉人”的期望,使12月30日的庭审黯然失色,幺宁本人也招来了网友的强烈指责和……。为了挽回公诉机关的面子,消除幺宁的“严重失误”产生的不良影响,1月10日,《重庆晚报》和《龙华网》登出了《重庆警方称龚刚模弟弟曾招待李庄嫖娼》的报道,为了使读者相信,还企图拉上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印证相关说法,不料次日孙会长就在网上登出了《孙发荣会长致重庆晚报社的公开信》,指出该报对其进行采访的内容报道严重失实,要求该报刊登更正启事并向其赔礼道歉。从内容看,报道不攻自破:1、公诉人指控李庄“住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重庆晚报》却说是在“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还画蛇添足地帖了一张该“洗浴场所”的照片,致使与公诉人的“套房嫖宿”一说彻底矛盾;2、公诉人在12月30日就已经指控李庄“嫖宿”,报道却说“1月3日,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也就是说警方1月3日才查处此事。公诉人先知先觉,而警方事后来个案外“补充侦查”。3、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自报家门”,这也把李庄描得太愚蠢了吧?谁信?(《天涯网 》的网友两江草民更是发布博文《重庆晚报报道李庄嫖娼证据中六点重大失误》)《重庆晚报》的事后“补课”,反而越帮越忙。幺宁“严重失误”带来的不良影响,只有在往后的漫长岁月中自己消化了。

  
  败笔八:在审判阶段,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案人的口供,因为同案的所有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已经被固定。辩护律师为了解案情,可以深入细致地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隐瞒、避重就轻或编造假话,律师可以用同案人的口供与其对质。李庄案一审判决书认为“李庄是在有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供述的同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不能将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来评价是否合法。该行为实际上是李庄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从而达到推翻龚刚模以前供述的目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证据。”这样的认定也不否认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案人的供述,但由于重庆警方的新闻通稿和《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已经把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的口供”作为一大罪状,为了与警方和媒体“保持一致”,所以一审判决只好“创造性”地来个“不能将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来评价是否合法”,认定李庄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推翻以前的供述”,再创造性地得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证据”的结论。这样的说理真是煞费苦心,牵强得太为难写判决书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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