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笔四:庭审时,龚刚华、龚云飞、程琪本是同案人,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本是“律师造假门”的“同案犯”,无一到庭同案受审却作为缺席“证人”指证李庄。龚刚模本是李庄教其“翻供”的直接证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涉黑被捕的他有“愿”与“不愿”的理由吗?此前为了回应《新京报》、《新民周刊》等外地媒体的质疑,重庆方面让电视台播放龚刚模和吴家友“指证”李庄指使他叫人“作伪证”的镜头,公开予全国的观众。两相对比,这是搞法庭审理还是搞“媒体审判”? 一审判决书写道:“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一审判决完全绕开同案人本应同案受审的问题,单刀直入地把同案人作为证人,真是一大“创举”。
败笔五:龚刚模和其兄弟龚刚华、龚云飞、妻子程琪本是直接“证人”,没有到庭不说,本是同案人的马晓军和吴家友没有到庭同案受审却作为缺席“证人”指证李庄,而这两位“同案人”的“证言” 只是由公诉人宣读了“证言节选”。李庄的辩护人因没有拿到马的证言要求当庭辨认,被公诉人当庭拒绝。高子程和李庄提出现场查看吴家友的“证言”也被审判长不作回应地绕开。这样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治罪李庄的“证据”这么经不起公开质证吗?在媒体面前和众目睽睽之下,这样弄不是欲盖弥彰吗?如上所述:“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一审判决完全绕开同案人的“证言”未经公开质证的问题,单刀直入地把未经公开质证的同案人的“证言”作为证据采信,也是一大“创举”。至于公诉人提供的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不是同案人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以宣读“证言”代替,更是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家常菜,是习惯性地违反《
刑事诉讼法》。
败笔六:单挑李庄一人出来先“审判”。此案并非仅涉及李庄一人,同案人也没有谁逃匿。据《中国青年报》称,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这些人是同案犯,为何不同案受审?是先判李庄,然后再将李庄案的生效判决作为判其他“同案犯”的证据吗?还是等李庄案的判决生效后再把其他“同案犯”变通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