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解读二:载入史册的司法败笔,败在何处?
成尉冰
【关键词】李庄案解读;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刑讯逼供;教唆翻供;贿买证人;程序违法;司法败笔;媒体审判;公开泄密;重庆速度
【全文】
重庆打黑风暴甫一掀起,富有创意的重庆警方在媒体面前很是火了一把,比如专案组聘请律师当顾问、公安局异地调警、所有侦查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犯罪嫌疑人以代号表示,等等。但是,如果这种创意没有法律依据,那么,除了赚得外行的一声喝彩,面临的则是内行对其程序违法的批评和谴责,最后的“铁案”差强人意,甚或留下错案、冤案。以铁肩担道义著称的周立太律师就提出了“打黑不应运动化扩大化”的观点。有媒体以更形象的文字表述为“打黑不应黑打”。中国生动精辟的语言文字又一次派上用场。
在侦查中,重庆警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所有侦查人员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议,严惩泄密者,这是妙笔。对犯罪嫌疑人以代号表示,防止外界的干扰,是一大“创举”,但对会见的律师也如此“保密”,导致律师会见难或不能会见,则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李庄案中,重庆警方却一反常态,在批捕后的当天,重庆警方就迫不及待地精心准备了一份不但有侦查秘密而且抢先定性的“文革腔”新闻通稿让《中国青年报》捅出去,置国家秘密于不顾,这是公然违法。这是败笔一。打黑案的“严格保密”和李庄案的“公然泄密”形成鲜明对比,如此选择性“执法”使某种用意昭然若揭。
败笔二:李庄作为辩护人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龚刚模涉黑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李庄每次会见龚刚模都有几位警察监视,第四次甚至拍了录像,这已经违反《
律师法》的明确规定。警察监视会见的目的何在?是怕龚刚模说出真相吗?如果龚刚模涉黑案的证据已经查实,龚刚模翻得了供吗?在警察的眼皮底下李庄面授龚刚模五招“翻身秘术”, 警察们侦查“敌情”的能力到哪里去了?如果警察们明知而不制止,这是“失职”。如果是“欲擒故纵”,这种“欲擒故纵”的正当性何在?
败笔三:让上级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代理下级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在《
刑事诉讼法》找不到哪怕是一鳞半爪的任何依据。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构,法无授权不得为。不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的工作人员代理出庭公诉,直接违反《
检察官法》。须知这不是搞辩论赛。重庆江北区检察院找不出人了吗?李庄案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还怕李庄逃脱不成?既然可以如此“代理公诉”,为何不让异地审理?这次开创了“代理公诉”的先河,下次岂不可以“代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