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中,我们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包括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如前所分析到的,我们对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在法律上是缺位的,由于现存体系的存在,我们无法在现有的《
环境保护法》中过多的增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也由于现实问题的紧迫性,所以,我们应当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环境保护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应当规定相关的标准,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程序和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其次,应当制定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以协调地方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的不同规定,符合生态环境整体性的要求。
立法内容上的经济激励主要体现在以上的两个方面,法律的缺位在经济取得较大发展的情况下也许反而成为了立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激励机制。
(三)立法效果的经济激励分析
立法必然考虑到一定的效果,对于效果的追求也同样是经济激励的一个重要方面,效果的分析是时代的特征,也是作为立法的一个必然的追求。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所要追求的正如在环保总局下发的“意见”中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效果,而具体的合乎理性人的激励是,建设一个良好的适合于人类生存的农村环境,改变因发展经济而带来的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提升人在环境中的生存价值。在后工业文明阶段,我们所要面对的不仅是物质生活的提升,同时也有环境生活的提升,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所要达致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体系,一个完善的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
在一个可预测的时间内,在人类还处在一种工业化的社会中的时候,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在经济发展中必然要付出以环境的损伤作为我们提升物质生活水平的一个代价,在成本与收益之间是不均衡的,而正是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可以从法律的层面上体现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付出之间求得均衡的必然要求。
(四)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经济激励的困境
虽然如我在前文中所阐述的那样,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存在着各个方面的激励,但是在面对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特殊的国情,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发展经济[26]与环境保护中的两难。发展经济必然会造成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但是,在笔者的理解中,如图所表示[27],X带表发展经济,Y代表环境损害,于是就形成了如图中曲线所表示的那样,笔者并没有用精确的数据对曲线进行描绘,毋宁说是一种对于发展经济与环境损害之间关系的一种思路。如此会产生的效果就是直接对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怀疑,尽管稳态经济的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熵的增加(Herman,1996,2001)[28],但是我仍然认为,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是有存在的价值的,因为,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然造成环境损伤的同时也会产生财富,那么用产生的财富再造一种为后代生存所必须的有价值的资源是否可行呢?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