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法指导思想的经济激励分析
经济的激励机制分析属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范畴,同时也是一种事前的分析。首先从立法指导的思想上而言,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体现在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上,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而系统的指出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25]。”从这个指导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较为客观的体现出了经济激励的一种要求。它指出,在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发的继续推进,提出了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同时考虑到了人在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在体现经济激励的方面,要求“以农村环境的保护来优化经济增长”,事实上,是在基本解决了农村基础生活以后提出的更高层次的一个经济激励,那就是“实施农村小康环保,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这是一个激励,在理性人的选择范围中,在一个相对低层次的生活水平满足之后会要求一个更为高层次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所以,就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经济激励而言,相对于曾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推进了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特定的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而言的,这也为进步推进农村环境的立法提供了一个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 立法内容的经济激励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内容上的经济激励是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立法内容决定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建立,同时,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内容的是否完善也是农村环境能否在遭受到污染和破坏之后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因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经济激励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为农村环境立什么样的法,如何在已经具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进行一个系统的阐述与完善,是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之前需要进行分析的。
立什么样的法,必然涉及到经济激励的分析,事实上,法律的经济激励分析并非是全面的分析,亦言之,我们无法完全制定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从而包办一切,我们无法在制定法律的开始就将所有的农村环境的无法和破坏全部给予制止和预防,而是在农村环境立法中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将在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之后我们将如何为人们提供一个事前的救济措施,即如何确定一个可以遵照的法则,为将要或者已经遭受到农村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主体提供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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