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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经济激励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的相关研究中,直接关系到立法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在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张祖庆,2007)[4]和农村生态破坏(崔彩贤,2006)[5]的修复中提出指定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如在对农村法制建设中要求制定相应完善的环境保护配套规定(劳建铭,1999)[6],加强城乡结合部分的环境保护,完善乡镇企业中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李奇伟,2004)[[7]],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刘铮,2005)[8]。直接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有蔡守秋(1986)[9],彭守约(1988)[10],严立冬(1989)[11],刘雅儒(1989)[12],栾志红(2007)[13],胡志斌(2007)[14],张成立(2007)[15],刘岚(2006)[16],邵琛霞(2006)[17]等。这些研究基本上从法律的层面给出了完善农村环境立法的建议和意见。而相对的从经济激励的角度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分析却较为缺乏。
  
  基于此,在扩大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所面对的范围而不是就某地某一方面进行分析,笔者将从经济激励的角度,指出当前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所面临的较为根本性的问题,从而希望能对未来的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有所裨益。
  
  二、农村环境现状与立法现状
  
  (一)农村环境现状
  
  农村环境立法所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农村的环境问题,所以,我们首先将面对的就是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的现状,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在改变经营体制的同时在经济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乡镇企业的大力发展也让农民从原始的耕作中解放出来走上了更为快速的致富的道路,但是,正如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为了任何目的的资源使用都将产生放弃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另一种选择[18]”,如科斯分析的那样,社会是需要成本的,成本为零往往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非显示中的常态[19],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在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带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极为严重,截止1998年,青海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3.4万km2,占总土地面积的46%,而且每年以0.21万km2的速度增加。荒漠化面积已经达到1446.67万hm2,每年还以13.33万km2的速度扩大[20]。甘肃河西区2004年土壤侵蚀面积为25.98万km2,占总土地面积的95.92%,其中风蚀面积为22.36万km2,占总面积的82.58%,水力侵蚀面积为1.87万km2,占总面积的6.89%,冻融侵蚀面积为1.75万km2,占总面积的6.46%[21]。全国有 2/3 的河流受到污染, 5 亿农民的生活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22]。一些污染集中的农村酸雨频繁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生活垃圾,禽畜粪便污染,无机化学物质的长期使用,导致土壤破坏,肥力下降。在改革开发中,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们对于环境的掠夺式的利用和破坏,是农村环境问题的一个十分无奈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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