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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经济激励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经济激励分析


张福意


【摘要】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和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相对严重,与此相反的是,由于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和关注不够方面的原因而出现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基于此种情况,以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为基础,以法律经济学中的激励分析基本理论为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内容和立法效果进行经济激励分析,指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经济激励的内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积极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立法;经济激励
【全文】
  法律的存在在今天的社会中更可能是一种社会工具的效果而非一种理论逻辑上的自恰(Posner,1991)[1],而今天这样的理解,对于中国整个社会而言,我们可以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Holmes,1897)[2]那里找到可以依归的根源。所以,环境法律的立法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适应了这样的工具的理性需求。
  
  一、引言
  
  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城乡二元的分别治理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员的流动从而导致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整体经济效益——尽管这样的经济效益更多的消耗于一种政治的需求而没有成为后来社会发展的基础。与此相适应的是,在环境法兴起的时代里,在中国,我们必须面对的就是我们把本来属于整体的环境立法不得不在形式上割裂为农村的和城市的。而且现代的环境问题主要在工业城市首先出现,而环境的保护的立法也是首先从对于城市的环境的保护开始。
  
  如此我们就会发现,在环境保护中,我们所面对的环境是整体的,从生态学的知识我们知道,生态环境是一个完善的整体,是系统的,但是当我们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的时候,却人为的割裂了这样的整体性,出现了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农村的环境保护,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对于城市环境进行保护的同时,却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表现出了一种立法上的和实际保护上的缺位,与此相反的是,由于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快速发展,农村工业化进程加速,乡镇企业在带动乡镇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农村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和污染。在农村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时候,由于本身的环境法更多的关注的是城市工业带来的环境污染,所以导致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张祖庆,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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