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立法缺位是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
首先,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防治污染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而农村的面源污染与城市污染、工业污染相比有着极大的差异。如前所述,农村环境污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二是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三是不易监测性。这与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相比更加难以掌握、监控和防治。而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其次,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出台时间较早,因此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已经难以满足解决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屡治屡发的一个根本原因。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守法成本要远远高于其违法成本。如:我国法律规定,超标排放污水不属于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只能以排放超标的名义向排污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1吨污水当量1角钱”,且收费上限不超过10万元。超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他们宁愿交罚款而不愿选择治理污染。2004年,沱江发生的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失是两个亿,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的处罚额度才100万,堪称低成本违法的典型。
(三)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部门缺乏最起码的管理经费。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据调查,农村环保部门的相当一部分管理经费,包括工资,要靠征收的排污费来解决。排污费不能用来治理污染,环保政策的实施必然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环保部门要依靠排污费维持生存需求,在污染企业面前必然失去管理的权威性。在污染企业成为环境管理部门的收入源,更直截了当地说,在环保部门失去污染企业便维持不下去的情况下,其协助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是很难激发出来的。
(四)农村人口压力过大,导致了人口、环境与经济之间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