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排斥对立到沟通协调

  沟通与协调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在任何一个方面的努力都将为另外一个方面的进展积累着必要的支持性因素。
  
  (一)沟通
  
  沟通首先表现为一种与外界对话的勇气和努力。面对外界对环境法的排斥以及建立在不理解基础之上的对立和隔阂,沟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但是问题在于,这第一步的迈出是需要勇气的,因为它不仅可能要面对环境法领域以外学者的冷漠和拒绝,同时是更要为自身的行为作出合理化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自我说服的过程。因此,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对沟通的选择无疑是需要勇气的,更需要通过自身的坚持和努力将沟通的勇气真正付诸实施。
  
  沟通同时又是一个增进相互了解的过程。沟通是双向的交流,它意味着沟通的双方在向对方介绍自身基本情况的同时,了解并掌握对方的基本情况,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认知程度,这个过程也是培养沟通双方相互信任的基本前提。对环境法的研究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不理解是产生相互之间排斥和对立情绪的根源所在,正是因为不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环境法以外的学者对环境法的抵触情绪,而这种抵触情绪则激起了环境法学者的更为强烈的逆反心理。因此,通过沟通增加环境法学者与其他学者的在研究内容上的相互了解和认可,对于扭转彼此之间的排斥和对立情绪大有裨益。
  
  沟通是以谦虚和自信为基础的。对于一个外界的事物,以不同的观念和意识为前提,其认知的思维模式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以骄傲和自负为基础,在对外界事物认知的过程中,首先产生的是“怎么能这样?”的否定性判断;但以谦虚和自信为基础,在同样的认知过程中,得出的基本结论往往则是“原来是这样”。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由此反映出来的思想倾向却是大相径庭:前一种结论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自以为是,对外界事物拒绝了解和接受;后一种结论则体现了对外界事物容纳的主观意愿,这是进一步展开深入了解并得出客观结论的基本前提。后一种思路是沟通精神的集中反映,它首先以谦虚为基本前提,对外部事物表现出积极的接纳和包容,它更以自信为基础,相信自身能够对外界事物本身及其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作出客观的了解和判断。所以,以谦虚和自信为基础的沟通,必然有助于环境法与其它法律领域的相互接纳和包容,并在相互接纳的过程中促进对方的理论进化。
  
  (二)协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