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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斥对立到沟通协调

  
  (二)封闭性体系化的研究思路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外界对环境法理论的误解和隔阂
  
  环境法以外的学者本来就对环境法的理论持怀疑态度,这种倾向最初可能形成于由于不理解而导致先入为主的排斥,但在环境法研究中封闭性体系化的研究思路更加重了外界对环境法理论的误解和隔阂。
  
  首先,对环境法的封闭性研究实际上放弃了说服其他部门法学者理解和接受环境法的努力,使在环境法领域内研究的合作几乎成为不可能。这种消极的态度实际上给外界带来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它在环境法学者和其他法学领域的研究者之间逐渐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屏障,为双方的不相往来营造出了事实上的借口和理由。尤其对于环境法以外的学者而言,原本就对环境法内容的认知持消极态度,这样以来,他们更认为自己的立场理所当然,并在实际上为自己行为和态度的合理化找到了事实依据。
  
  其次,对环境法的封闭性研究在事实导致了环境法理论与法学理论的隔离,环境法理论在法学理论背景方面的缺失为外界对环境法的批评和质疑提供了理由。在对环境法理论封闭性的自我求证过程中,对环境法理论个性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学共性的忽略,其结果是大量经济学、伦理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在环境法的研究成果中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手段和目的的混同严重影响了环境法理论作为法学理论应有的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外界学者从某些方面对针对环境法理论所提出的批评和质疑也无可厚非,尽管这种态度中可能包含有其他的因素,但对于这种局面的形成,环境法学者应该首先从自身寻找原因。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事环境和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大多是些忧心忡忡的道德家,他们对于人类的将来和后世的幸福都有一种淡谈的忧伤。从这个角度上讲,他们都是善良之辈,都是和平的倡导者。……假设一下,如果诺贝尔和平奖有朝一日要授予一位法学家的话,……最有希望获奖的则是环境法的学者,因为他们关心的不仅仅是人类的和平,而且还包括人类与这个宇宙的共生共亡。”[3]这种评价所包含的内容无疑是耐人寻味的,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需要对这种评价进行善意理解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研究思路和倾向进行反思。
  
  三、沟通与协调——开放性的环境法研究思路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对环境法封闭性研究的弊端都是显而易见的,它从根本上不利于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因此,要逐步扭转和改变在环境法研究中的排斥与对立情绪,用建立在沟通与协调观念和方法基础之上的宽容精神取而代之,并引导和促进开放性思路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中的形成,这是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升环境法理论研究水平并增强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现实适应性的基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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