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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斥对立到沟通协调

  封闭性的思路实际上使环境法的理论研究放弃了既有的法学理论资源,导致对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缺乏正当的理论背景和基础。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任何学科的理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对社会实践长期的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系统的归纳和总结逐步形成的。在学科理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伴随着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导致在理论方面的创新,但任何理论上的创新都只能是一个连贯的发展过程,它不可能脱离原有的理论基础而孤立存在,对原有理论体系的忽视甚至否认是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理论创新的,所谓的“理论创新”也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其理论的科学性和生命力都是值得质疑的。具体到环境法的研究而言,尽管实际上环境法是目前带动法学理论更新发展的最具生命力的法律部门,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但环境法的理论并不能凭空产生,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与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有着非常深厚的理论渊源,正是在传统法律部门的边缘环境法得以逐步的形成和发展,同时环境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推动了传统法学理论的更新和进化,这原本就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而封闭性的研究思路人为的割裂了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联系,放弃了大量原本可以援引和借鉴的法学理论资源,也许这是环境法学者无奈的选择,但这种局面的形成最终将导致的是环境法理论的日益苍白和空洞,从而使环境法的理论体系构建成为空中楼阁。
  
  另外,封闭性研究思路所导致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与传统法学理论的脱节,还导致了环境法理论研究在内容取舍方面的明显缺陷。一方面,环境法的理论研究排斥既有的法学理论资源,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的环境法学者又急于构建并充实自以为完整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在这两方面因素的推动下,助长了环境法理论研究在内容取舍方面的盲目性。翻开已经出版的环境法学的理论专著或教材,不难发现在这些著作中环境经济学、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的内容占据了不少的篇幅和内容。虽说不同相关学科之间相互的借鉴和引用在任何学科的发展过程中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但既然存在不同学科的划分,就说明即便对于同一社会现象,不同学科的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必然是有区别的,它们之间是互补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替代。因此,尽管对相关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借鉴无可厚非,但这种借鉴只能是方法而不是目的。但就目前的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现状而言,有相当一部分环境法学者似乎并没有对方法和目的作出明确的区分,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也很难纳入法学的基本范畴,在一定程度上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毕竟环境法的基本落脚点还只能是法。当然,已经有部分环境法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大声疾呼要实现环境法的法学回归,倡导和主张打破封闭性的研究思路,加强环境法理论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理论研究的沟通与协调,这一点也正是本章研究的主要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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